问答题 温某系某市出租汽车个体户,经营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1995年10月19日,当温某行车至某区永久街临时车站时,某市公运局下属公共客运管理处稽查队将其阻拦。该队队长王某带一行6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向温某索要《营运证》(系市交通局颁发)和驾驶执照。温某一再解释其营运合法,但王某执意不听。王某认为发给温某的《营运证》的机关没有批准权,遂将温某的《营运证》及汽车牌照予以扣留。温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注:根据该市某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客运由交通局所属运输管理处负责管理,不定点停车的市内出租车客运由公运局所属公共客运管理处负责管理。)(武大2002年研) 试分析: (1)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扣留证照的行为有何违法? (2)如何确定本案中的复议参加人、复议机关? (3)经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做出决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扣留证照的行为违法之处有: ①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扣留证照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根据该市某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客运由交通局所属运输管理处负责管理,不定点停车的市内出租车客运由公运局所属公共客运管理处负责管理。本案中温某系某市出租汽车个体户,经营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应当由交通局所属运输管理处负责。 ②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首先应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王某等人没有出示身份证件,温某有权拒绝其进行查问。 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暂扣相对人的证件时,应当举办听证会,而不能直接的进行处罚。 ④程序适用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情形,而本案中温某对于违法事实是存在异议的,因此,应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而不应是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罚。 (2)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是该市公运局或该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是温某,被申请人是该市公运局,该市交通局是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①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因此,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该市公运局和该市的人民政府。 ②申请人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温某是本案的适 格复议申请人。 ③公运局所属公共客运管理处不是行政主体,因此,应以设立其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④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王某等人的越权行为侵犯了交通局的职权,因此,其属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