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连续 2 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不予续展注册, 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第二十五条规定,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①有参与买卖书号、 刊号、 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②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 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