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令翼虎有两子令一冲和令二冲,令翼虎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令一冲趁令二冲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任小盈,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令一冲将任小盈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令二冲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令二冲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必要的共同原告
  • B.普通的共同原告
  •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难点,但是针对这道题只要弄明白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就不难得出正确的选项。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因此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结合本案,对令一冲、任小盈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令一冲、令二冲共同共有,令一冲擅自处分,侵害了令二冲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令一冲、任小盈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令一冲、任小盈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令一冲、任小盈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令二冲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