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公司于2007年6月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实施但未获准,2009年9月,乙公司向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获得批准
B.甲公司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乙公司另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强制许可。若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亦可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专利的强制许可
C.取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可许可他人使用实施并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得起诉
A
B
C
D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A项外观设计不在强制实施许可的范围之内。根据《专利法》第51条规定,从属强制许可是相互的,B项正确。依《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据此,C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58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具有可诉性,即非终局决定,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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