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的儿子(不满15周岁)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手机、手表、首饰等物,累计数额达11000余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张某明知其儿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其儿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张某的行为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犯罪所得的赃物”如何理解,这涉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犯罪与衍生它们的“前罪”(盗窃、抢夺、诈骗等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赃物犯罪”是否要求“前罪”必须构成犯罪。一般认为,成立“赃物犯罪”并不要求“前罪”必须构成犯罪。“赃物犯罪”与衍生它们的“前罪”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如果没有“前罪”,就不存在“赃物犯罪”;但“赃物犯罪”毕竟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构成,因此,其对“前罪”的依附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由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赃物就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一定非要犯罪分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
在本案中,张某之子因年龄不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并不影响张某的行为性质,原因就在于合法财物只要是通过非法手段被他人获取,即具有了赃物的性质,而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定性与赃物的性质没有关系。因此,张某之子盗窃所得的物品仍应视为“犯罪所得的赃物”,因此,张某基于故意而代为藏匿、销售的行为构成窝城、销售赃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