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欲将一部分货物寄存在乙处,为此向吴律师咨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吴律师的以下意见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
   C.乙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D.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货物主张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货物的义务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因此,在货物没有交付前,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自无违约责任问题。按照《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首先应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保管是无偿的。因此,乙可以依交易习惯来请求甲支付保管费。按照《合同法》第369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按照《合同法》第373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