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海海事大学2009年研) 请回
问答题 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①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以下职责:a.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b.代表法人进行诉讼。但是,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不得逾越经营范围进行民事行为。 ②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依据代理权代替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两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a.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b.代表人为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即为法人的民事行为,不发生另外的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c.代表人为法人所为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代理人为代理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保证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即为法人本身的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限制。本案中孟某作为齐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齐天公司的名义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即视为齐天公司本身的行为。虽然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而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但是由于余某并不知道齐天公司内部章程对担保的限制性规定,故章程中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余某。因此,该保证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没有约束力。理由是: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仅对公司、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而余某不是齐天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故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没有约束力。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 ①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②是否由法律规定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般保证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无约定,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③担保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更有利,对保证人更不利。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轻,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如连带责任保证,而对保证人相对有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余某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维奇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齐天公司清偿维奇公司的15万元债务。理由如下: 本案中,齐天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余某,故余某和齐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余某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维奇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齐天公司清偿维奇公司的15万元债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