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远东公司分别向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贷款40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一辆价值80万元的奥迪车抵押和质押给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请回答下列91-93题。
多选题
远东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为省钱而未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远东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未将该车交付给建设银行。因远东公司无力向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还款,拍卖该车所得价款为40万元,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均主张该40万元应向自己清偿。该40万元应如何清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以汽车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故,本条中虽然远东公司与工商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二者之间设定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成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远东公司虽就其奥迪车与建设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因未转移占有,故质权不生效。依以上分析可知,该汽车上只存在一个担保物权,即抵押权,依《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本题选A项。
多选题
远东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当地登记部门未开展此项登记业务而未办理抵押登记。远东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将该车交付建设银行后,远东公司经建设银行同意又将该车取回。远东公司无力偿还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借款,拍卖该车所得价款为40万元,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均主张该40万元应向自己清偿。该40万元应如何清偿?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解析] 依上述《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本题中远东公司与工商银行的抵押有效,但由于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可知,本题中远东公司将质物交付给建设银行后又取回,质押亦有效,但也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应由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平均受偿。
多选题
远东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远东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将该车交付建设银行。远东公司无力偿还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借款,拍卖该车所得价款为40万元,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均主张该40万元应向自己清偿。该40万元应如何清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解析] 工商银行的抵押权与建设银行的质权并存于远东公司的奥迪汽车之上,依《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经登记的动产抵押具有对抗的效力,故成立在先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即应由工商银行优先受偿。故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