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本案属于判决生效后,执行中,案外人主张权利,其选择有二:一是基于判决已经生效,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撤销原判;二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时属于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撤销原判。显然,本案中案外人安某选择了第一种途径,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起诉第三人希望中止原判的执行,途径有二:一是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是以案外人身份向执行法院主张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故本案AB选项正确。
此时,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起诉第三人希望中止执行而提出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裁定后,有同学提出: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裁定后,此时属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形,可否根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规定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03条第1款,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作出裁定后,第三人不服该裁定,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图示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