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是某期货公司的债权人,期货公司对甲的债务届期不能清偿。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多选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U}} {{/U}}。
- A.除期货公司已经结算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情形以外,期货公司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不得被冻结、扣划
- B.除特殊情形外,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得被冻结、扣划
- C.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其他财产
- D.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期货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第六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多选题
如果甲起诉期货公司并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财产,人民法院保全的范围可以包括{{U}} {{/U}}。
- A.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
- B.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席位
- C.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中超出全体客户权益的部分
- D.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全部资金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多选题
某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但造成了投资者老张的损失,老张认为期货交易所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U}}
{{/U}}。
- A.期货公司如果拒绝代表老张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老张可以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
- B.老张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代自己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
- C.期货交易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在当时隋况下不是合理的,应赔偿老张的损失
- D.老张可直接起诉期货公司,交易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在地域管辖上对老张有利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甲市的宋某在乙市的某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委托该公司代其进行期货买卖。2010年8月1日,宋某下单买进红枣期货50手。因红枣价位不断下跌,同年7月15日已亏损50万元。同日公司通知宋某追加保证金,但宋某没有缴纳。于是公司强制平仓,并要求宋某承担账户保证金无法补足的17万元损失。后协商未果,公司可以向{{U}}
{{/U}}起诉。
- A.甲市所在中级人民法院
- B.乙市所在高级人民法院
- C.乙市所在中级人民法院
- D.甲市所在基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题中即属于期货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住所地是甲市,合同履行地是乙市,AC两项正确。
多选题
客户甲因要长期出国居住,决定把其在期货公司的账户和所有权益转让给朋友乙。期货公司即与甲签署协议,声明原甲的账户以及账户中的持仓合约和资金余额全部转让给乙。之后,期货公司在没有与乙重新签署开户文件的情况下开始代理乙进行交易(只是简单地把甲的账户名称更改为乙)。数月后,乙在操作中亏损100万元。不久乙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期货公司没有与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提示其期货市场风险,要求赔偿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U}}
{{/U}}。
- A.期货公司在客户过户时违规操作,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 B.期货公司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盖章,对于客户的交易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C.客户甲为公司老客户,已有交易经历,而在过户时期货公司与乙未重新签署开户文件,应认定客户乙也有交易经历,因此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 D.应根据以往的交易结果记载判断客户乙是否有交易经历,如有,则应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定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