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签订一份宠物狗买卖合同,双方约定,9月15日一手交钱,一手交宠物狗。履行期届至,乙给付了价款,但甲因舍不得,想再养该宠物狗1个月,乙同意,但双方约定宠物狗已归乙所有,甲只是借养。9月30日,该宠物狗产下一小宠物狗。对于该小宠物狗的归属,双方发生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应归甲所有,因为甲乙所有权约定无效,该宠物狗仍为甲所有
  • B.应归甲、乙共同所有,因为甲照顾宠物狗付出了劳务,而乙则是所有权人
  • C.应归甲所有,因为该宠物狗所有权虽已移转,但并未交付
  • D.应归乙所有,因为该宠物狗已经交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宠物狗的所有权已于9月15日转移给乙,宠物狗也因占有改定而完成了交付,故所生小宠物狗应归买受人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