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将其发明在1998年1月5日至1月10日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后,在同年的7月2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请求专利局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待其申请;乙在1998年5月6日就其独立完成的相同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丙在1999年1月5日就相同发明也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其1998年1月2日美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假设甲、乙、丙三人的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谁将获得专利权?
  • A.甲将获得专利权
  • B.乙将获得专利权
  • C.丙将获得专利权
  • D.甲、乙、丙三人都不能获得专利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不丧失新颖性与优先权的区别 [解析] 本题涉及《专利法》第9条、第22条第2款、第24条以及第29条第1款。首先,虽然甲的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但是由于乙的申请日早于甲的申请日,所以甲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其次,由于甲的发明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该发明内容已经为公众所知,使得乙申请失去了新颖性,所以乙申请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再次,由于丙申请是在优先权日12个月以后提出的在后申请,因此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且由于丙的申请日分别晚于甲将发明公开之日和甲、乙两件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丙申请也不能获得专利权。故选项A、B、C错误,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