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57、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 (1)应如何理解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正确答案】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应如何认定“公共财物”的范围?
【正确答案】 《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如何理解“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含义?
【正确答案】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里的委托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被委派的人员,在被委派以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被委派以前具有何种身份,只要被有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