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影楼摄影师周某为甲乙夫妇制作婚纱效果,后经甲乙夫妇同意将该组照片用于摄影参展,该组照片受到广泛好评。某保健品公司找到周某协商利用该组照片进行药品广告宣传,周某未经甲乙夫妇同意擅自将该组照片交予该保健品公司并收取稿费5000元。该保健品公司将得到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并且将妻子乙的头像换成另一女子的头像,配以“某某保健品,有效促进夫妻关系”等广告词,给甲乙造成不良影响。
问:
【正确答案】周某在征得甲乙同意将照片用于参展,属于合法行为,但周某未经甲乙同意将照片的使用权卖给保健品公司的行为则为侵权行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该保健品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将甲乙的照片用于保健品的宣传并将乙的头像换成别人的头像,给甲乙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甲乙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周某应对甲乙承担侵犯肖像权的责任,该保健品公司应承担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责任。甲、乙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