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东方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大众实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是关系企业。东方公司负责大众公司的面向国际市场的一系列出口产品的经销,由于销路不错,公司业绩一直稳步升高。贸易上往来频繁,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在各方面展开,关系越来越紧密。于是,大众公司并人东方公司的建议被提上日程,经过重组,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达成收购后者的协议。但是,协议达成之后却发生纠纷,大众公司反对合并的2名股东主张合并协议无效。他们认为,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大众公司股东会由9名股东组成,在开会讨论合并决议时,有4名股东未出席,而这4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到公司全部股份的1/3,出席股东会会议的5名股东中,代表公司一半股份的3名股东投赞成票,另外2名股东反对,因此,股东会决议未获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应为无效或可予撤销。2名投反对票的股东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合并,则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由此产生纠纷。这2名股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根据上述案情回答94--95题:

多选题 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的主张,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公司合并的决议程序和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应为合法。大众公司代表1/3的股东不出席股东会,应认定为放弃表决权,法律的规定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剩余的代表公司2/3的股份即表决权中,有代表一半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合并,即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超过2/3,因此大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没有问题,该合并决议合法有效。选项A正确,选项B就错误。而后两个选项则是关于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原则上,公司是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的,但是《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大众公司的情形属于第4种。《公司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于本题中大众公司2个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法院应当认定股东对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合法,应予以支持,选项C正确,选D错误。所以,奉题的答案为AC。
多选题 关于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此次合并的性质及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公司合并的性质和程序要求。《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1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1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大众公司并入东方公司,东方公司继续存续。东方公司和大众公司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并后,东方公司和大众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继续存续的东方公司承继。所以本题的答案是 ABCD。
多选题 张、王、李、赵4人作为合伙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就约定了合伙企业在3年后就解散,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有: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退伙的有关规定,要区分法律规定的“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两种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以上2条的规定判断,选项A、选项C都是第48条提到的当然退伙的情形,分别满足本条的(2)和(5),所以不是本题的“可以退伙”的情形。选项B、选项D则分别是第45条的第(2)、(4)项;所以本题的答案就是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