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安抗辩权制度。
(1) 不安抗辩权是指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 有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 行使情形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
(3)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在双务合同中, 一方的对价给付是另一方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反之亦然。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 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先履行方, 而不是后履行方。 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到期, 如果没有到期, 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 先履行方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先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形发生时, 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时, 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时, 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