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因此对企业具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依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以三种法律形式存在,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同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合同从事生产经营的契约型企业。外商企业则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中,合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则可以是法人形式或非法人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见,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处于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地位,而公司法在企业法律制度中处于一般法、提供基本制度的位置,外商投资企业法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这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的一般情形。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相应的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时也面临着很多冲突。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法律规则加以综合比较,可以将适用情况归为以下三种情况:
(1) 二者的法律规定完全相同或类似。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的交叉关系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存在着与公司法完全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如合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中关于合资方式或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关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规定,关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合资企业法中为数不多而在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则更为少见。
(2) 二者对同样法律事项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构成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相互关系的主要特点。在关于企业或公司的设立制度、资本制度、组织机构以及清算、解散制度的规定中,虽然二者所规范的法律事项是基本相同的,但其各自的规范内容却大不相同。
(3) 二者各有自己的特定事项和内容的法律规定。这些事项和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法或公司法所独有。如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合资合同、合作合同等的规定,这些在公司法中都没有,也没有必要予以规定。反过来,公司法中也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不曾有的内容,如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股东会、监事会的设置、经理的具体职权等。
上述三方面情况的存在,必然导致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冲突。虽然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对“另有特别规定”却不甚明确,以上三种情况中,在第二种情况下,对同样法律事项作出不同法律规定时,可以理解为“另有特别规定”。但在第三种情况下,对于公司法有规定而外商投资企业法未予涉及的内容同样理解为“另有特别规定”则可能会产生问题,比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监事会的设置,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没有涉及,公司法规定了最低资本额,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亦无要求,这些是否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就不明确了。如果如此理解的话,那么公司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就都成了“特别规定”。反之,如果不把上述情况看作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而适用公司法,那么也会在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因此,《公司法》第218条的冲突条款表面看来似乎解决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而实际上这种冲突依然存在,解决这一冲突靠这一简单的条文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之一是统一企业立法,淡化涉外因素对企业立法和司法的决定性影响,这也是我国加入WTO,不断走向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未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可以只就外商投资优惠、准入管理、外汇监管等特别事项作出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