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不能随意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个重要的人格权,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有权自由支配自己。
(3)学校不能强行要求学生生活完全公开在公共场合。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教育法》29条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学校校规的上述规定侵犯了学生的权力,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2.《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可以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学校有依据其内部校规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基本前提就是学校要制定章程和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校规。
(1)学校制定校规应当遵循的原则有:①合法性原则。学校的校规必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致。②教育性原则。学校制定校规的目的应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应只是歧视某类学生或剥夺某些学生的权益。③合理性原则。学校在制定校规时还要注意校规应合乎情理,兼顾学校教育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④准确性原则。学校的校规要做到用语准确,不应使执行者和遵守者产生歧义。
(2)学校制定校规应该遵循的程序有:校规要体现民主精神,制定校规必须遵循科学与民主程序。校规的起草、修改过程,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应该凝聚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社会贤达以及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①让每个学生作为一个权利主体来参加校规的制定。②教师要引导学生知道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能准确理解学生享有权利与应尽义务之间的关系,熟悉民主议事的程序等等。③作为学校,要相信学生的判断力、自制力和自主精神,相信他们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下,会对自己应尽义务的具体行为作出合适的界定;相信他们为了保证自身权利的实现,既不会放纵自己,也不会捆绑自己。因为他们每个人都会明白,在制度上放纵自己也是放纵别人,捆绑自己也是捆绑别人,到头来都是对自己的戕害。④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充分听取学生意见,提交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行使学生的法定权力,发挥学代会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监督学校等方面的作用。对学生的评定实行“公示制”,让学生有知情权、议事权和表决权,建立以公开为主要特征的制定校规的运行机制。⑤改变传统的学校单方制定校规的做法,吸收学生、家长、教师及专家学者共同参与校规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