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饰品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业务。2005年11月涉及的有关业务如下:
(1)销售金银首饰100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收入1500元(不含税)。
(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黄金价值3000元,同时收到加工费585元,同类金项链单位售价2000元,当月加工完毕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送委托人。
(3)将金银首饰与某礼服套装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50000元。
(4)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馈赠。
(5)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戒指100克,扣除收购的足金戒指价值15200元后,实际收到价款800元。
(上述价格除以旧换新实际收到价款含税外,均不含增值税,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问答题 计算11月份销售金银首饰与包装盒收入的消费税以及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500)×17%=17255(元)
应纳消费税=(100000+1500)×5%=5075(元)
问答题 计算11月份受托加工金项链的消费税以及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受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当期同类首饰的售价计算消费税。如无同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取得的加工劳务收入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17%=85(元)
应纳消费税=2000×2×5%=200(元)
问答题 计算11月份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的消费税以及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礼服套装不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但当与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零售时,应该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17×17%=7 264.96(元)
应纳消费税=50000÷1.17×5%=2136.75(元)
问答题 计算11月份对外馈赠金手镯的消费税以及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将金银首饰对外馈赠按“视同销售”业务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率)
=500×140×(1+6%)÷(1-5%)
=78105.26(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78105.26×17%=13277.89(元)
应纳消费税=78105.26×5%=3905.26(元)
问答题 计算11月份以旧换新方式的消费税以及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