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7、12、15条规定了限制竞争行为的四种情形。其中,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因此选项A属于限制竞争行为是正确的。
   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第8条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酒厂以明示的方式给消费者优惠,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