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试述合同的数里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在订立时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答案】(1)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计算单位。按重量计算的货物包括重量的计算方法,如毛重、净重、公量等。鉴于某些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因本身特性和自然条件的影响,或者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原定交货数量。为了避免争议,买卖双方还常在合同数量条款中明确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机动幅度有两种具体方法:一是溢短装,二是“约”量。 ①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即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例如,100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100000yds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这样,卖方交货时就比较灵活,只要在100000码5/%上下幅度范围内,都可以对外交货,而无需硬凑100000码。为硬凑合同规定的绝对数量,有时可能会出现包装不成整件的情况,从而对买卖双方收交货都不利,溢短装条款也可用“增加或减少”(Plus or minus)或用符号代替。溢短装条款一般规定由卖方决定,是溢装还是短装,即卖方选择(At Seller's option)。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的情况下,为了便于适应船的装载能力,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如在FOB合同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机动幅度内,由他们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在特殊的情况下,某些散装货可由船方选择。 ②约量(About Circa,Approximate) 即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以多交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解释为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出版物)则认为,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容易引起纠纷,为此,在使用“约”量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达成书面协议,通常可以在一般交易条件中列明。一般而言,还是在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为宜,尽量避免使用“约”量条款。数量条款无论是确定具体数量,还是规定机动幅度,对买卖双方交接货都是构成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否履行数量条款的约定条件有两种,一种是以装船重量为准,一种是以到岸重量计算。对某些受自然影响大、运输时间长、易损耗的货物,还需确定履行数量条款的约定时间。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即多交多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大宗商品,为了防止掌握溢短装条款选择权的一方,利用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取得额外收益,也可以规定增减部分按装运时某种市场价格计算。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对溢短装部分规定作价办法,溢短装部分应按照合同的价格结算。 (2)订立数量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的国家的法律对此规定十分严格,如英国《货物买卖法》明确规定:如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约定数量时,买方可以拒绝收货;如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多于约定数量时,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部分而拒收超过部分,他也可以全部拒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如卖方短交,可允许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因此。我们在对外交易时,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同国内的生产能力以及货源供应情况相适应外,在订立数量条款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价值规律在市场规格、价格决定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利用国外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才能通过国际货物的买卖取得更大效益。就出口业务而言,应掌握数量条款的以下几个原则: a.适应进口市场需求量与容纳量。在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供应量对价格具有重大影响,供应量超过市场的需求量与容纳量,价格就会下跌;反之,价格就会上扬。在商品进入某个市场前,则应做一系列市场调查,了解当地有哪些国家供应同类商品,供应量多少?市场需要量是否达到饱和?最高容纳量是多少?各国同类产品,包括当地市场产品的地位、品质、规格、价格差别以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再决定我们的供应量。如果盲目供应,超过了市场容纳量,价格下落,出口数量增加,外汇收入却不能增加甚至还会减少。 b.保持经常的均衡供应。对国外市场能否保持经常、均衡和适时的供应,是巩固出口商品市场,扩大销路的一个重要条件。保持经常、均衡的供应有利于形成消费者使用我国商品的习惯。尤其是如牙膏、肥皂、卷烟等日用消费品,均衡的供应也有利于培养客商经营我国出口商品的信心。如果因供应不均衡,导致供销脱节,市场可能被生产能力高的其他国家产品乘隙而入,从而丧失市场。有些商品也可能被代用品所取代,如我国猪鬃刷原供应美国市场,因一度不出口就被尼龙刷所替代。 c.适应季节性和临时性需要。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季节性消费特征。例如文教用品必须在新学期开学前供应。一些国家在传统节日期间,商品销售量很大,有时所占比例达全年销售量的一半左右。如东南亚、港澳地区的春节,印尼的挂纱节,穆斯林的开斋节,欧美的圣诞节等。对于临时性需要,也要抓住时机,这就需要生产能力的机动性相应加强。季节性强和市场上有临时需要的商品,只有做到适时供应,才能抢行应市,有利于商品卖得好价。 d.适应国外客户的资信与经营能力。国外客户的资信与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国出口货物收汇安全。我国出口货物的成交数量和贸易金额大小,必须与国外客户的资信与经营能力相适应,才能避免因客户不守信用、不履约而带来货款落空的损失。有些地区客户专向各地索取样品,并以出售样品为收入。有些小客户的经营能力和资信很差,有利可图就经营,无利就不干,甚至毁约,极不稳定。因此,业务交往要建立在了解资信的基础上。对于新客户或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成交数量不宜过大。 在商品求过于供、货源紧俏时,首先要照顾老市场、老客户,以巩固市场,对于名牌商品更要注意考虑老市场、老客户的经营成果。新、老市场,新、老客户,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②数量条款各项内容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订立数量条款时,关于计量单位、计算方法以及机动幅度等项内容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避免使用含义笼统的字眼,使买卖双方的责任分明,以避免履约时的纠纷。例如关于溢短装条款必须同时确定选择权(Option)为何方及价格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同时,也必须掌握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如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买卖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或个数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