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按照《资产评估法》第45条规定: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业2年以上5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业5年以上10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第48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按照《资产评估法》第45条规定: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业2年以上5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业5年以上10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第48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