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 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问题:
【正确答案】食品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公司法人的意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的股东会在表决增资方案时,只有代表64/%的表决权的3个股东赞成,低于《公司法》规定的2/3以上表决权的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