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4年2月26日,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钢材厂发去传真,“购一级钢材3000t,3月18日FOB香港,价格按当日国际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乙厂答复,“同意,我厂将于3月17日把货交予深圳通达货运公司送往你处。”对此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 A.合同不成立
  • B.合同成立
  • C.乙厂未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 D.乙厂作出了承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厂改变了要约中确定的交货时间,属于对要约作出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新要约,而不属于承诺,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