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三、李四夫妇因感情不和,于1997年6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后在6月7日立案。被告李四在6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理认定异议不成立,于6月25日裁定驳回异议。但在法院送达裁定书期间,发现李四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于是在6月27日开始公告送达裁定书。李四于8月31日出现,法院定于9月15日开庭。
   请问:本案审理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民诉法意见》第16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