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二人因为丙看了他们一眼,就上前质问并殴打丙,在丙揪住甲衣领时,甲掏出牛角刀向丙的胸部猛刺一刀,致丙倒下。乙冲上前去也揪住丙的衣领,欲再次殴打丙。甲见状,喊:“别打了,够了!”。乙随之与甲某一同离开。乙不解地问甲为何轻易放过丙,不打了。甲说,以后你就知道了。丙被刀扎而当场死亡。甲、乙构成______。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认定。《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甲属于携带凶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间接故意杀人;乙虽然与甲共同加害丙,但仅有伤害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杀人罪的共犯。乙属于无事生非随意打人,故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是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