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 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14,单)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几乎是每年必考的考点,本题命题思路比较巧妙,将先履行抗辩和不安抗辩安排在同一道题中进行考查。此外,本题还考到了债务转移场合的抗辩权相应转移这个知识点。 甲、乙公司约定的扶梯交付日期为6月15日,因此在6月1日时,甲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扶梯,故A选项错误。 甲公司只是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并未将交付扶梯请求权转让给丙,丙无权请求乙公司交付,故B选项错误。 甲、乙、丙三方合意,丙承担甲的付款义务,则自债务承担完成始,甲不再有付款义务,故乙公司无权请求甲、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故D选项错误。 由于乙公司的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已介入调查,作为先履行一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乙公司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危险,因甲公司已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则与此相关的抗辩权也相应移转,故C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