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中德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德国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公司中的名称为“中德某某印染公司”;
   (3)甲乙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4)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双方出资如下:中方现金300万美元,厂房折价30万美元,场地使用费20万美元;德方现金100万美元。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一次交清;
   (5)乙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6)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主管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8)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中、德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
【正确答案】存在以下几点错误:
   (1)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能遵循中国的法律。
   (2)名称应为“中德某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写清“有限责任”。
   (3)甲、乙双方承担有限责任。
   (4)乙方工业产权出资额超过双方投资总额(450万美元)的法定规定的20/%。德方出资10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
   (5)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不同,无此规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应删除此规定。
   (6)法定代表人应为董事长。
   (7)本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8)应改为: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告生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