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部分,项目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由招标人采购。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如下:
1)投标截止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第15日上午9时整。
2)接受投标文件的最早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2小时。
3)若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提出。
4)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投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共90天。
招标人还规定,建筑工程应由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应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招标人鼓励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A、B、C、D、E、F为建筑公司,G、H、J、K为安装公司,L、N、P为装修公司,除了K公司为二级企业外,其余均为一级企业。上述企业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各联合体具体组成见下表。
{{B}}各联合体的组成表{{/B}}
联合体编号
联合体组成 A、L B、C D、K E、H G、N F、J、P E、L
在上述联合体中,某联合体协议中约定:若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将该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联合体所有与业主方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且需向牵头人支付各自所承担合同额部分1%的管理费。
问答题 该项目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采购是否可以不招标?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可以不招标,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所以必须进行招标。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该项目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分别指出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正确。招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而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第15日上午9时整显然不满足最短不少于20日的规定,所以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不正确。 2)不正确。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即招标人接受投标文件为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因此2)的表述不正确。 3)不正确。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因此3)的表述不正确。 4)不正确。投招标法规定: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天,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而不是4)中所表述的从发售投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按联合体的编号,判别各联合体的投标是否有效?若无效,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1)联合体Ⅰ的投标无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L参加了两个联合体的招标。 2)联合体Ⅱ的投标有效。 3)联合体Ⅲ的投标有效。 4)联合体Ⅳ的投标无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E参加了两个联合体的招标。 5)联合体V的投标无效,因为缺少建筑公司(或G、N公司分别为安装公司和装修公司),若其中标,主体结构工程必然要分包,而主体结构工程分包是违法的。 6)联合体Ⅵ的投标有效。 7)联合体Ⅶ的投标无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E、L都是参加了两个联合体的招标。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指出上述联合体协议内容中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或写出正确的做法。
【正确答案】1)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签订合同后将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体所有与业主方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在没有递交授权书下,均由牵头人负责是错误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向业主承担责任错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