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应当立即退给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