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①广告费按税法规定,保健品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15%。
税前扣除标准=[2500+80(债务重组)]×15%=387(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60万元在限额以内,据实扣除,不需调整。
②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发生额的60%=14.5×60%=8.7(万元)<(2500+80)×5‰=12.9(万元)
则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8.7=5.8(万元)
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④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10×5(月)=2.5(万元)
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500×5%=15(万元)
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按会计和税法规定在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不得一次性扣除。佣金支出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各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①广告费按税法规定,保健品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15%。
税前扣除标准=[2500+80(债务重组)]×15%=387(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60万元在限额以内,据实扣除,不需调整。
②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发生额的60%=14.5×60%=8.7(万元)<(2500+80)×5‰=12.9(万元)
则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8.7=5.8(万元)
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④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10×5(月)=2.5(万元)
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500×5%=15(万元)
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按会计和税法规定在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不得一次性扣除。佣金支出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各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①广告费按税法规定,保健品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15%。
税前扣除标准=[2500+80(债务重组)]×15%=387(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60万元在限额以内,据实扣除,不需调整。
②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发生额的60%=14.5×60%=8.7(万元)<(2500+80)×5‰=12.9(万元)
则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8.7=5.8(万元)
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④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10×5(月)=2.5(万元)
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500×5%=15(万元)
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按会计和税法规定在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不得一次性扣除。佣金支出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各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①广告费按税法规定,保健品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15%。
税前扣除标准=[2500+80(债务重组)]×15%=387(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60万元在限额以内,据实扣除,不需调整。
②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发生额的60%=14.5×60%=8.7(万元)<(2500+80)×5‰=12.9(万元)
则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8.7=5.8(万元)
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④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10×5(月)=2.5(万元)
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500×5%=15(万元)
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按会计和税法规定在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不得一次性扣除。佣金支出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各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①广告费按税法规定,保健品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15%。
税前扣除标准=[2500+80(债务重组)]×15%=387(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60万元在限额以内,据实扣除,不需调整。
②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发生额的60%=14.5×60%=8.7(万元)<(2500+80)×5‰=12.9(万元)
则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8.7=5.8(万元)
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④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10×5(月)=2.5(万元)
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500×5%=15(万元)
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按会计和税法规定在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不得一次性扣除。佣金支出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各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①广告费按税法规定,保健品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15%。
税前扣除标准=[2500+80(债务重组)]×15%=387(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60万元在限额以内,据实扣除,不需调整。
②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发生额的60%=14.5×60%=8.7(万元)<(2500+80)×5‰=12.9(万元)
则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8.7=5.8(万元)
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④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10×5(月)=2.5(万元)
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500×5%=15(万元)
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按会计和税法规定在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不得一次性扣除。佣金支出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各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①广告费按税法规定,保健品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15%。
税前扣除标准=[2500+80(债务重组)]×15%=387(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60万元在限额以内,据实扣除,不需调整。
②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际发生额的60%=14.5×60%=8.7(万元)<(2500+80)×5‰=12.9(万元)
则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8.7=5.8(万元)
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④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10×5(月)=2.5(万元)
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500×5%=15(万元)
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按会计和税法规定在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不得一次性扣除。佣金支出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