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1999年10月结婚,2003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
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而,C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知,B、D项为个人财产。A项中,甲发表专著并获得稿费时已经离婚,稿费应为甲的个人财产。因而C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