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3.(2014年真题_)肖某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拒绝对肖某尽赡养义务,次子乙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2004年肖某捡到一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7月,肖某死亡。分配遗产时(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选A项。《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据此,选B项。《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选C项。《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据此,D项表述中,肖某抚养弃婴丁,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丁须依靠肖某抚养,因此,丁属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故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