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