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维斯比规则》又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在: (1)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海牙规则》第3条第4项只是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是承运人收到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而《维斯比规则》第1条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就是说,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而言,是最终证据。 (2)关于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改变了《海牙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并采用双轨制,即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 (3)关于抗辩和责任限额,《维斯比规则》增加了如下内容: A、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额,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无论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B、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非独立的缔约人)被诉时,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 (4)关于诉讼时效,《维斯比规则》第1条对《海牙规则》作了两点修改: A、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期间; B、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准许,承运人仍可以提起对第三人的赔偿诉讼。但准许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了对他本人的索赔或从起诉传票送达他本人之日起算。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第5条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适用该公约:提单在缔约国签发;货物在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提单列明或为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使公约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无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如何。 《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和有益补充,主要表现在: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采取“钩至钩”的责任原则,《汉堡规则》第4条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自承运人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那里接管货物,或按规定从装运港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那里接管货物时起,直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按规定将货物交付给卸货港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止。 (2)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汉堡规则》删除了《:每牙规则》所规定的17项免责事由,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该规则第5条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或其受崔人、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就应承担责任。 (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公斤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二者中以较高者为准。 (4)增设了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汉堡规则》第6条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以迟延交付的货物的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5)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并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作了规定。《汉堡规则》第10条规定,即使订约承运人将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全程负责。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负责,则他们负有连带责任。 (6)增加了活动物和舱面物条款。《海牙规则》将活动物和舱面物均排除在外,《汉堡规则》则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活动物和舱面物的规定。 (7)规定了保函的效力。《汉堡规则》第一次规定了保函的效力。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即被视为向承运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数量(重量)、标志和表面状况的准确性,如因其提供的事项不准确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8)延长了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期间。《汉堡规则》第19条规定,索赔通知应在收货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提交;损害不明显时,在收货后15日内提交;迟延交付的索赔通知应在收到货后60天内提交。《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