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高宗永徽五年,长安城内发生一起殴斗案件,一名日本人致一名高丽人重伤。根据唐律,处理此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
唐朝《名例律》规定,凡是同一国家的人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一国家的人相犯的,则按唐朝的法律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