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南京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在青岛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花卉;但是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______。
A、
双方应在青岛交货、付款
B、
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
C、
乙公司应当在南京付款
D、
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南京);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南京);因此在本题中,不管是交货还是付款,都应该在南京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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