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论“调解型”的审判方式对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运作产生的负面影响。
【正确答案】偏重调解构成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特征,使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成为“调解型”的审判方式。现行调解制度,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动作。比如,由于调解与审判的混同不分,致使法官可以以调解为由不遵守有关的程序规则,达到软化程序法与实体法约束的目的;此外,即使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程序,在其指导思想上,也呈现出类似调解的某些痕迹。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具有这样的特征:不强调程序的严密性;不关注当事人参与程序的主体性;也不追求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互相制约,把推动诉讼程序动作的大部分权力委诸法官,期望以法官的政治素养、品质和法院内部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式来保证审判的公正。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程序的目的并不是获得二个“非黑即白” 的判决,而是迅速、妥善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维持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程序本身,也可看作“调解型”的。判决程序与调解程序在指导思想上的这种相通之处,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长期重视调解,以及民事司法实践中调解扩张、判决萎缩的深层次原因。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