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兴隆商场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大型商场,2018年8月A、B两家公司的货物进入商场销售。商场与A公司约定,商场提供促销、宣传等服务,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10 000元的服务费;商场与B公司约定,每月按照B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为商场提取10%的收入。2018年9月,A公司向商场支付10 000元服务费,B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为100 000元,兴隆商场提取10 000元的收入。问题:
问答题
22.这两种情况下,兴隆商场、A公司、B公司应该如何纳税?如何开具发票?
【正确答案】兴隆商场向A公司收取的每月10 000元的服务费属于增值税中的现代服务,适用税率6%。兴隆商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兴隆商场向B公司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收入属于返还收入,按照平销返利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商场开具普通发票或者由B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支付给商场的10 000元服务费,若能取得商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差额部分作为销售费用核算。如果取得的是商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应全额作为销售费用核算。B公司支付给商场与销售收入挂钩的10 000元,按《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平销返利由B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B公司可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由商场开具普通发票,B公司应按销售额100 000元计算销项税额,支付的返利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3.根据税后利润,从商场的角度看,哪种方式更为有利?
【正确答案】从商场的角度来看,第一种方式更为有利。
①收取A公司每月10 000元的服务费,增值税=10 000÷(1+6%)×6%=566.04(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6.04×(7%+3%)=56.6(元)。
对所得税的影响=[10 000÷(1+6%)一56.6]×25%=2 344.34(元)。
税后利润=10 000一566.04—56.6—2 344.34=7 033.02(元)。
②收取B公司10 000元,应冲减进项税的金额=10 000÷1.16×16%=1 379.31(元)。
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抵减进项税,相当于多交增值税1 379.31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 379.31×(7%+3%)=137.93(元)。
对所得税的影响=(10 000—1379.31—137.93)×25%=2 120.69(元)。
税后利润=10 000一1 379.31一137.93—2 120.69=6 362.07(元)。
所以,从税后利润的角度看,第一种方式更为有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