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问答题     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概念以及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管理的必须是他人事务;②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无法律上的义务。
【答案解析】[考点] 无因管理 本题主要考查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和价值。
问答题     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具备的制度价值。
 
【正确答案】无因管理一旦形成会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其具备的效力主要是从管理人和本人的权利及义务分析。①管理人: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和所受的损失。适当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有通知及报告计算的义务。②本人:需要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 制度价值:创设无因管理制度的最初动机是更有效地保护本人的利益,但现代无因管理制度权衡双方的利益,更着重于以管理人的请求权为中心,强调管理人行为的正当性和适法性。就无因管理的制度的规范功能而言,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也是必要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