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2002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引司。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2003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2004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2004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2005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遇台风属意外事故,故适用2年期间。又由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满2年就可,而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次日起计算满2年才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所以本题应选C。
多选题 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虽然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6间楼房是分居期间王锋所盖,但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其中3间属于刘青,另外3间属于王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故选项B、D应予排除。 据上题,死亡宣告最早申请日为2002年7月5日,又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案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必须经过的公告期是1年,即死亡宣告判决最早可能在2003年7月5日作出。而王锋之父于2002年10月3日去世,故王锋之父不能成为继承人,王锋的继承人为刘青、谢兰、王达三人。故选A、C。
多选题 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陈莹未与王锋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王锋虽然与陈莹同居生活,但与陈莹不是合法夫妻,故陈莹没有继承权。排除C、D。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白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为王锋的死亡宣告一直没有被撤销,所以王锋与刘青的婚姻已经消灭,刘青已不是王锋的妻子。对于王锋在宣告死亡之后获得的财产,刘青无权作为配偶来继承,可以排除B项。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谢兰为母、王达为子、王莉为女,都有权利继承。A当选;
多选题 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合同效力和所有权转移要区别对待。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因而买卖房屋合同有效,尽管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不登记不发生变动。所以因为没办理过户手续,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B、D当选。
多选题 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这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分开份额,而后者由各共有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在本案中,王,陈各出资10万元,所以双方按1:1的比例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