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证券公司利用从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拆借的资金5000万元,通过若干个人股票账户申购新股,共获利200万元。对该证券公司的行为,甲认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属于证券违法行为。乙认为新《证券法》第6条并未严格禁止混业经营,故证券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
【正确答案】《证券法》第6条规定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所谓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一个金融机构不能同时经营多种业务。分业管理,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的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管理机构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原《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可见新《证券法》的变化在于在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同时,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规定,为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随着金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实践中已经突破了严格的分业经营的做法,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证券法》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从而使混业经营在法律上成为可能,为未来金融改革预留了政策空间。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商场,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经批准的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于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失效),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抵押方式向商业银行借款。2000年10月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证券业务。这些规定应当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但在本案中,证券公司利用从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拆借的资金,通过若干个人股票账户申购新股,不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且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第4条关于“严禁用拆入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第10项规定的“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故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