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某甲,男,26岁,待业青年。1998年3月初的一天傍晚,某甲窜入某居民区,对该居民区的情况进行观察,发现很多人家都没亮灯,推断可能是没有人在内,遂产生盗窃意图。等到深夜,某甲潜入了一户人家进行盗窃,正在翻箱倒柜之时,发现床上睡着一位女性(某甲发生了认识错误,实际上是一位男性),便产生奸淫之念。某甲上床用双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企图掐昏使其不能反抗时强奸。被害人反抗挣扎激烈,此时某甲发现被害人系男性,便立即逃跑,数日后被抓获。
   问:对某甲应如何定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某甲构成盗窃罪(未遂)和强奸罪(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的特征是:(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体现犯罪本质特点的行为。(2) 犯罪没有得逞。根据通说,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构成的要件没有齐备。(3)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从案例的情况来看,某甲的盗窃行为和强奸行为都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被害人发现和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因此构成盗窃未遂和强奸未遂。某甲的强奸未遂属于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