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婚姻的成立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不仅要符合结婚的条件,而且要履行结婚的程序。我国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法定方式,这是不能以包括举行仪式在内的其他方式代替的。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说明其具有作为婚姻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为法律所承认,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结婚登记才使婚姻从可能变为现实,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能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关系。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一直将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称为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次所作的司法解释,我国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
第二个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仍然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为严格。
第三个阶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上述解释分别处理,以有无婚姻效力作为有无继承权的根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