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第7.2.1条,第10.2.2条,第14.2.1条和第15.2.1条(A)、(C)正确。一般而言,散体材料桩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范围,而刚性桩处理范围可不超出基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