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大力推动“互联网+”,一些互联网医院开始出现,这个体系将医院、医生、患者、药品经营企业以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关联起来,实现线上看病,线上购药,线下配送药品送货上门。但是,这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一定冲突。
在上述信息中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互联网的交易行为,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合法的有
考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督管理。此题是真实案例情景的改编,目的是考查考生用相关法规分析互联网医院的能力。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上述信息中的互联网医院进行药品交易的批准部门应该是
考查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类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三种类型:①第一类为第三方平台,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②第二类为B2B,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③第三类为B2C,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可见,只有第一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才有医疗机构参与,而这种类型的药品互联网交易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