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铜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 4 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采用分期收方式销售自采铜矿原矿2000吨,不含增值税单价0.08万元/吨。合同约定本月收回货款的 60%,其余货款下月1 0 日收回:销售自采铜矿原矿加工的铜精矿4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 售 额 160万元。该企业选矿比为25: 1按市场法计算资源税,铜精矿资源税税率为5%。该 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1)铜矿以精矿为征税对象,故先采用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力精矿销售 额: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 ( 原矿单位价格X选矿比)=(160/40) + (0.08x25) = 2 , 秸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x换算比=2000 x 0.08 x 2=320 (万元): (2 ) 纳税人采取分 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 当天; (3 ) 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 (320x60%+160) x5%=17.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