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认为A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县政府认为王扰乱公务,口头对其宣告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无处罚决定书)。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大2004年研) (1)A县政府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王欲诉讼。可向哪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A县政府行为不合法。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应当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本案中,县政府对于王某的处罚存在以下几点违法之处: ①主体不合法。行政行为上的主体合法要求行政主体享有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职权,并且该事项属于该主体管辖。本案中,县政府并无权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本案中,县政府对王某适用拘留的行政处罚,明显超越其权限范围,应当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②程序不合法。行政行为应当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的。本案中,即使县政府有权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其处罚程序也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交付处罚决定书,但是,本案中县政府却并未向王某提交处罚决定书,因而其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A县的中级人民法院。 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因而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因而,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诉讼,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