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企业为了安排职工度假,提前向某铁路车站预订了30张到北京的硬卧车票。当该团体旅客到车站乘车时,却没有车票所载明的车厢。经查证,由于该铁路车站售票人员失误,将已摘挂的车厢客票售出,导致该车厢持票客人不能按票面规定的车厢、座别乘车。列车长遂根据当日客车的旅客状况,安排10人到其他硬卧车厢,另20人安排在硬座车厢。事后,该企业要求某铁路车站退还硬卧与硬座票的差额,并赔偿损失。某铁路车站同意退还差价,但拒绝赔偿损失,该企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企业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损失”。就本案而言,某铁路车站工作失误给某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享受上的损失”,由于该“损失”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而且铁路车站已按我国《铁路法》规定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同意退硬卧与硬座票的差价,在此责任之外,无须对某企业作进一步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