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甲、乙、丙出资的方式各不相同,并且出资额并非一次性缴清,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的出资问题又出现了纠纷。以下捕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法律对首次出资额无要求。甲、乙、丙的出资额未必为2.5元。故A选项错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故B选项中,甲以其对丁设定抵押的房屋出资是错误的。《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